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小,660,202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0年度新小字第660號
原 告 黃柏勳

被 告 湯昱誠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660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 月16日下午3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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