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小,685,2022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6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黃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及①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七二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