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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玉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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