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小,807,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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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鄭評奇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進國、劉春香即劉秀美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本院定期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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