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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吳佳千
被 上訴人 翁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
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由上訴人簽自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二紙附卷可稽。
是本件上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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