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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88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張嘉翔
法定代理人 張坤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期日未向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送達,程式尚有瑕疵,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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