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救,8,2021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唐肇澧
代 理 人 陳曉燕
唐銘胃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永杉
蕭茹丹
蕭清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所明定。

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吳永杉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僅陳稱: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又全遭他造借用未還,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云云,然未提出任何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

從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及判例要旨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