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王紹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町町、江米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