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信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