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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律緯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許秋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穎衡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95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5,1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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