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簡,236,20211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炎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任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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