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簡,245,20211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俊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志洋
林月碧即新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工程材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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