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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子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施金諧即劉重男承受訴訟人
劉士豪即劉重男承受訴訟人
劉怡伶即劉重男承受訴訟人
劉怡君即劉重男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金諧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00、10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665、1,6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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