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簡,268,20211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68號
原 告 蘇雅鈴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被 告 林蘇迎
林中宗
林彩紅

林中杰
林璟妤
林璟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4行及附表有關「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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