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簡,308,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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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唐肇澧

訴訟代理人 陳曉燕
唐銘胃
被 告 吳永杉
蕭茹丹
蕭清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

嗣原告於110年10月1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10年10月8日以110年度新救字第8號裁定聲請駁回,所提抗告亦經本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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