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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72號
原 告 王睿凱
被 告 林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借款之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證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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