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簡,519,202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19號
原 告 方薏雯
訴訟代理人 方金海
黎洪英
原 告 吳歲通

被 告 宗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陳柏偉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
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土地面積共1,167平方公尺之建物(含水泥地面)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18,500元【計算式:1,167㎡×5,5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41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扣除已繳納之4,520元,尚應補繳60,0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