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簡,57,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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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新簡字第57號
原 告 鍾瑩媛


被 告 吳OO


兼法定代理
人 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僅列乙○○為被告,惟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追加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甲○○為被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

經核原告所為被告之追加,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乙○○於109年4月初,經由車手頭余晟瑋介紹,加入境外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擔任該集團之車手,由該集團成員以假冒中華電信及檢警人員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4月6日12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將30萬元現金交付被告乙○○,原告因此受有30萬元之財產損害。

被告乙○○於警詢時坦承犯案,供稱已將該30萬元現金交予車手頭,但被告乙○○仍應賠償原告之損害。

又被告甲○○為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少年法庭109年度少護字第451號宣示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9年度少調字第250號裁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商業銀行取款兼存入憑條等資料影本為證,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業已明定。

經查:原告因被告乙○○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共同詐欺行為受有30萬元之損害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被告乙○○應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是原告請求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被告乙○○賠償其所受30萬元之損害,自屬有據。

㈢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乙○○係91年8月11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其於本件詐欺事件發生時(即109年4月6日)為年滿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有識別能力。

而被告甲○○為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而被告甲○○未能舉證證明監督無疏忽懈怠,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依前揭之規定,被告甲○○應與被告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3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3,2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部分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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