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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14號
原 告 廣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妍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被 告 李宸霆
吳宗憲
林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不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94號刑事電子卷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9日11時正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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