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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曾陳命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純等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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