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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秀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葉金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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