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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397號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397號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廖家輝之債權人,就該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認有閱卷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9066號債權憑證影本為憑。
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系爭事件卷宗,是關於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對造廖家輝等5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聲請人並非當事人,且該案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訴訟,廖家輝僅為5名被告中之1人,縱其為廖家輝之債權人,核與該案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對廖家輝之債權憑證,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有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自不應准許。
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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