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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張閔景
兼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施淑美
相 對 人 陳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庭函詢相對人陳冠翔有無調解意願,惟經相對人表示「沒有調解意願」,此有本庭公務電話記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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