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司簡調,23,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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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燦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永安區,此經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載明,亦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調解,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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