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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偉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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