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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吳俊逸
被 告 臺南市新化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金喜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月19日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1月9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原告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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