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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曾啓航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曾啟航」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啓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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