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小,436,2022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43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 告 洪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新小字第436 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8 日上午10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志遠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