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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05號
抗 告 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秦珠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
嗣原告收受該裁定後,雖具狀聲請更正錯誤裁定,但檢視更正狀所述內容,顯表達不服上開裁定之意思,應以聲請狀為提起抗告,並據以徵收抗告程序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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