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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重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呂來隨、林秀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1年11月15日111年度新小字第6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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