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小,732,2022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73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傳舜
被 告 胡義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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