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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734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郭錦雀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劉富永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嗣因被告遵期提出異議狀為時效之抗辯,本院認無調解成立之望,業已改分新小案審理,並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然經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
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且未遵期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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