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小,828,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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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 告 劉柏賢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新小字第828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8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志遠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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