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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84號
原 告 張晉福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陳弘德
林韋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弘德、林韋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5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等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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