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小移調,21,202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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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移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梁丞薰
莊貽雯
相 對 人 楊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50,347元 1.84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 0.1845%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 2.095%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 0.469%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檢附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以書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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