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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調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劉信漢
相 對 人 王瑋凡(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持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則有同法第28條第1項可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轉帳時輸入錯誤帳號,致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持有人受有不當得利,乃以該帳號使用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起訴。
嗣經本院函查,業已查明上開帳戶持有人為王瑋凡,住所地為臺中市。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以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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