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12,202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宣翰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2933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0,499元,起訴程式顯有不備。

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0,499元,逾期不繳,即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