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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57號
原 告 郭琨龍
郭巫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世雄、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郭琨龍、郭巫月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1,454元、54,64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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