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282,202210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82號
原 告 鄭品一
鄭素日
鄭素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勝文
被 告 劉胡美惠

胡順意

胡憲榮

胡寶玉

胡憲義

胡敏成

胡志宏

胡嘉貞

陳友柏


胡瑞元

胡佳伶


林志龍

林采錚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胡瑞田


被 告 張文隊

張文發

張清敏

林義明

林彥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附表,關於「鳴頭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嗚頭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關於訟爭土地地段原記載「鳴頭段」,嗣據原告以記載有誤具狀聲請更正。

茲經本院核對卷附之土地登記謄本,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准許本件更正之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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