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370,2024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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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370號
原 告 蔡金泉
被 告 洪蕭金梅(即洪貓之繼承人)

葉蕭金釵(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月沁(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月葒(即洪貓之繼承人)

張蕭月珠(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榮恭(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榮保(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進可(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鑀幸(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鑀慎(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鑀淑(即洪貓之繼承人)

張蕭鑀華(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進昌(即洪貓之繼承人)

郭洪玉秀(即洪貓之繼承人)

鄭洪敏(即洪貓之繼承人)

朱麗珠(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朱麗月(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朱麗華(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鄭秀花(即洪貓之繼承人)

白鄭秀琴(即洪貓之繼承人)

鄭忠榮(即洪貓之繼承人)

鄭明傳(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朝攀(即洪貓之繼承人)

卓洪雪麗(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雪娥(即洪貓之繼承人)

卓洪雪雲(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進義(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進貴(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忠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吳洪春綢
吳洪
洪朝木
洪朝勇
洪朝能
陳洪冷
余進生(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余秀蓮(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李余秀意(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余秀娉(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卓秀環(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惠玲(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全永(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全益(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全號(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全肆(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洪金生(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鄭洪燕(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金志(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玉錦(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玉對(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金利(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柄樂(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侯玉緞(即侯洪鷄髻之繼承人)

蔡素娥(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蔡素珍(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蔡麗勤(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蔡秋田(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蔡麗芬(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洪侯專(即侯洪鷄髻之繼承人)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貴城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李政學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謝金鳳(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謝金娥(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謝金燕(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鄭政喜(即鄭張鳳勤之繼承人)

蔡張鳳珍
林張鳳端
張鳳鑾
張鳳仙
洪元山
洪秀量
洪金得
洪玉寬
洪明賢
李源興
張碧聰
洪振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原告所載應有部分比例仍有違誤,詳後述),原告為增加地利,已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數年間迭經整合處理均無果,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並將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並聲明:請准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而法院准為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乃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屬處分行為,應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而此處分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必須存在,否則法院無從准為裁判分割,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應先行或同時請求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其等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9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惟原告原先所列之被告當事人不適格,且因其中原共有人洪貓、洪文溪、卓李枝吻、侯洪鷄髻、謝在河死亡後,其等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迄今仍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新簡字卷二第59頁至第67頁),原告未追加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本院無從准為裁判分割,因認原告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本院前於112年9月11日、112年10月20日、112年11月27日,多次函請、函催原告補正,原告均置之不理,本院乃於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以系爭土地土地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共有人如有已死亡者,應列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已死亡之共有人,其全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該裁定於113年2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新簡字卷二第77頁至第80頁、第80-1頁),被告於收受該裁定後,雖於113年2月23日,具狀補正以如附表所示除編號72(即原告)以外之人為被告,有原告民事更正聲請狀及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新簡字卷二第81頁至第90頁),惟原告未一併提出「原共有人洪貓之繼承人朱洪玉英之繼承人,確為原告所列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被告」,及「原共有人卓李枝吻之繼承人,確為原告所列如附表編號40至45所示被告」之證據,且迄今仍未追加請求已死亡之原共有人洪貓、洪文溪、卓李枝吻、侯洪鷄髻、謝在河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即逕行訴請變價分割系爭土地,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仍屬顯無理由,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為補正,爰依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附言之,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洪貓、洪文溪、卓李枝吻、侯洪鷄髻、謝在河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均尚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等就原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各應仍為公同共有關係,原告所列其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逕按其等之應繼分比例予以換算,仍屬有誤。

又依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倘日後原告能確實查明補正前述缺漏或其他本院未記載之缺漏情事,自得另行起訴,並調取本件訴訟資料加以援用,併予指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原告所列當事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洪蕭金梅(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 葉蕭金釵(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3 蕭月沁(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4 蕭月葒(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5 張蕭月珠(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6 蕭榮恭(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7 蕭榮保(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8 蕭進可(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9 蕭鑀幸(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10 蕭鑀慎(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11 蕭鑀淑(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12 張蕭鑀華(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13 蕭進昌(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14 郭洪玉秀(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15 鄭洪敏(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16 朱麗珠(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234分之1 17 朱麗月(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234分之1 18 朱麗華(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234分之1 19 鄭秀花(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0 白鄭秀琴(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1 鄭忠榮(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2 鄭明傳(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3 洪朝攀(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4 卓洪雪麗(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5 洪雪娥(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6 卓洪雪雲(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7 洪進義(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8 洪進貴(即洪貓之繼承人) 78分之1 29 洪忠村 1008分之1 30 吳洪春綢 1008分之1 31 吳洪 1008分之1 32 洪朝木 336分之1 33 洪朝勇 336分之1 34 洪朝能 336分之1 35 陳洪冷 336分之1 36 余進生(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576分之1 37 余秀蓮(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576分之1 38 李余秀意(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576分之1 39 余秀娉(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576分之1 40 卓秀環(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864分之1 41 卓惠玲(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864分之1 42 卓全永(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864分之1 43 卓全益(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864分之1 44 卓全號(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864分之1 45 卓全肆(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864分之1 46 洪金生(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336分之1 47 鄭洪燕(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336分之1 48 洪金志(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336分之1 49 洪玉錦(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336分之1 50 洪玉對(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336分之1 51 洪金利(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336分之1 52 洪柄樂(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336分之1 53 侯玉緞(即侯洪鷄髻之繼承人) 144分之1 54 蔡素娥(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720分之1 55 蔡素珍(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720分之1 56 蔡麗勤(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720分之1 57 蔡秋田(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720分之1 58 蔡麗芬(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720分之1 59 洪侯專(即侯洪鷄髻之繼承人) 144分之1 60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貴城之遺產管理人 384分之1 61 謝金鳳(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1152分之1 62 謝金娥(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1152分之1 63 謝金燕(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1152分之1 64 鄭政喜(即鄭張鳳勤之繼承人) 384分之1 65 蔡張鳳珍 384分之1 66 林張鳳端 384分之1 67 張鳳鑾 384分之2 68 張鳳仙 384分之1 69 洪元山 3分之1 70 洪秀量 96分之1 71 洪金得 96分之1 72 蔡金泉 6分之1 73 洪玉寬 48分之1 74 洪明賢 336分之1 75 李源興 144分之1 76 張碧聰 336分之1 77 洪振昆 4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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