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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87號
原 告 陳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 告 張榮貴
黃武發
黃武皇
黃朝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瑞源
被 告 黃新雄
黃豐周
黃孟祥
黃靜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被 告 黃銀柱
黃阿惠
黃阿鳳
黃俍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31日宣判,惟本件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是否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原告之分割方案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得為分割登記?本院將函詢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查明上開事項,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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