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570,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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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5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陳郁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僅1人,原告起訴狀誤載連帶)。

㈡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4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下稱第1筆借款);

又於110年6月25日向原告申請同一貸款,借款金額為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下稱第2筆借款),並均約定前6個月為寬限期,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借款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週年利率2.22%),惟考量勞工紓困貸款為協助勞工在疫情期間之紓困需求,為避免增加勞工生活負擔,利率維持為週年利率1.845%;

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主管機關將停止補貼利息,被告應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息;

倘逾期未攤還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詎被告自111年4月2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分別積欠第1筆借款本金43,671元、第2筆借款本金86,66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1 43,671元 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86,664元 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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