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604,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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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604號
原 告 林羿鏵
被 告 王易聖



上列被告因傷害及毀損他人物品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請求金額包含:工作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手機費用60,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合計260,000元】

二、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及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4條之1第1款、第384條、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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