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607,20221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黃鴻慶
被 告 蘇奕鈁 應受達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所明定。

又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然本院於調解程序依該住所地寄送訴訟文件業經退回,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戶役政系統,並無「甲○○」之戶籍資料,是本件被告不明,而有起訴要件欠缺之情狀。

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相關年籍資料,該裁定於同年10月2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要件欠缺,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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