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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73號
原 告 張新茂
被 告 馮春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所繳納裁判費不足,而有起訴程式之情狀。
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3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經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查。
是本件原告之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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