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68,2022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盡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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