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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11號
原 告 張晉福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鄭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非完備,有依上開規定命補正必要。
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表附卷可稽。
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程式不完備,且定期命補正並未遵期補正,自非適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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