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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乾瑋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新小調字第646號、111年度新小字第4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國110年12月14日調解庭、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維護法律上之權益,就本院110年度新小調字第646號、111年度新小字第4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調解庭、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庭訊內容,認有核查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新小調字第646號、111年度新小字第4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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