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補,4,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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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宏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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