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1,新簡補,41,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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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黃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俊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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